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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师业务伤害案例检讨~认识业务伤害定义(2010/12)

这篇文章太火了,基于案件仍在审理中,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行为干预司法的审判,因此本文有对此做了一些修改,很感谢各界先进的提醒,让我在用字遣词上,更加小心.也再次提醒每一位对瑜伽有狂热,对体位法有热衷并有强烈教学意愿的老师,请注意,你个人的学习经验值,请不要任意加诸在学生的身上,学会尊重对方的身体,并培养自己瑜伽医学特别是解剖学的概念,以及分析每一种体位法的优点/禁忌症和这个体位法的重心和高度以及底面积之间的关系.观察,学生的反应,坚持一步一步的扎根教学法,避免犯下

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业务过失罪,才是本文的重点.

以下就是本文的内容,各位可以好好的温习一下,现在的案件还在审理,真是漫长的道路,对三方都是一种折磨与司法的浪费.八月中旬,还要再开庭,检察官也换了好几任,法院也问双方要不要和解,也就是赔一些钱了事,金额无法在此透露,但被告的老师平日教学十分认真严谨,她实在是不希望此案成为一个案例,扼杀瑜伽教学者的热情,她的心意相信每一个瑜伽人都能体会,谁能眼睁睁看着学生做着乱七八糟的动作,而只是观望,口头提示呢!但这样的案例一增多,我相信以后没有一个瑜伽老师,不!包括体适能以及皮拉提斯健身房教练都不愿去碰学生的身体,因为明哲保身最重要.

衷心祝福每一位练习者一切平安.

2011/7/25 JudyJudyYoga乐活瑜伽美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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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师业务伤害检讨二~99.10/26主治医师出庭

瑜伽老师伤害事件这一系列文章,引起许多瑜伽人的关注,我本身也很注意案件的发展,距离上回八月二日出庭担任瑜伽医学专家证人,时间过得很快,四个月过去了,现在已经十二月了.但时间真的很快吗?只因为我们不是当事人,无法体会官司缠身的那股身心俱疲的无力感,常常看到许多人因为触犯法律问题,一拖就是好几年的光阴,即便到后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那些年的奔波之苦早已白了少年头,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及心力,又该向谁讨回公道.

我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在这个案件里,有幸担任专家证人一角,见证这场讼诉事件的审理.而我,也不是第一位出席的专家证人,另一个专家证人才是最重要的主角,那人就是原告的主治医师.

回想起八月出庭那一次,检察官以雷霆万钧之势问了我很多问题,气势凌人的态势,对一般人可能会造成心理极大压力,但对我来说,并不造成任何威胁性.反倒是令我更能集中心智,以仔细专业的态度向庭上讲解此并带了瑜伽体位法的参考资料,以及最后干脆脱掉上衣当庭示范动作,让法官能很快掌握到问题的核心,说了这么多,目的不在炫耀,法院乃判人生死之是非地,最好能敬鬼神而远之.这也就是为何那位主治医师一直迟不出庭的原因,能不上法院最好,多说多错,有时不小心还会吃上伪证罪的官司.

但,万一不幸仍然要上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时,就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事前要演练各种可能发生的状况,准备各种资料,以应付突发的状况,前提是一定要有立场,若真有犯罪事实,马上认错是上上策,法官反而念在初犯,其情可悯的状况下,网开一面.

也就是说,态度决定一切

有错就改,被冤枉,就要据理力争,只要站得住脚,找对好的律师,那么胜利终将站在正义这一方.很感谢以前在学校参加辩论社的经验以及后来跑过立法院的磨练,在在都让我在面对检察官时,脑袋异常清楚,每一句话都先在脑海里快速过滤一遍才说出口.说话要慢,不要说没有抱握的话,条理分明,契中要点,这是面对检察官之前所要具有的素养.但这些能耐平常就要培养,譬如说多看书,尤其是运动伤害案例这方面的书,这点很重要,现在太多瑜伽老师只会钻研体位法,但不看书,不培养瑜伽医学的观念,对体位法没有拆解的能力,面对不同的学生无法就此给予不同的替代动作.最重要的是,无法就学生的外表气色来判断学生潜在的风险性,也没有运动伤害的概念,一言以蔽之,就是瑜伽师资专业素养不足,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就容易造成学生受伤.

 同学上报 医疗纠纷判赔三千万 

前些年,我的同学上报了,在台大医院服务多年的他,竟然让患者在检查室受检时,不慎跌倒头撞及重物,最后病人拖了一个星期后死亡.家属当天即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他医疗业务伤害,但因病人后来不幸往生,控告的罪名变为业务过失致死,法官判赔3000万,是的,三千万,不是三千块,也不是三百万.看起来都是医疗人员的错,但他有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询问患者是否可以站立检查

第二:询问家属患者是否可以站立检查

经家属同意之下才进行检查,但检查到一半,患者倒地不慎头撞地,家属当天就向法院提告,控告对方业务伤害,但后来患者不幸死亡,我同学也从被控业务过失伤害变成业务过失致死,检察官控告的理由如下:

家属并没有医疗专业,不能因家属同意就让病患站立照检查,该名医疗人员确有疏失,依法起诉。

有看到最最重要的一点吗?检察官认为家属没有医疗专业,即使同意,但因为是专业人员,必须要能防患于未燃预测可能发生的事件,提早做准备.也就是应注意而未能及时注意致伤害产生,当事人就必须负起相关责任.同样,瑜伽老师也是专业人员,手边有一堆的证照,从国外到国内都有,证照愈多,表示专业程度愈高,万一发生被告事件,法官潜意识会认为罪不可逭,竟然有如此学养之下还会发生学生受伤害的事件,这表明教学态度不够严谨.检察官是不是也可以以下述理由控告瑜伽老师呢,各位可以想一想:

瑜伽老师拥有多项证照证明该老师具有瑜伽专业知识,学生并没有对等的瑜伽专业知识,不能因学生同意就让学生做高难度动作,该名老师确有疏失,依法起诉.

教学最怕的是,拥有知识份子的傲慢,坚守几千年流派的传统,轻忽学生的状况,任何流派的教法都必须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教条都是死的,就像克里希那穆提 (J.Krishnamurti 1895~1986) 所说的:

追寻

 多少世纪以来,人类就不断设法超越自己,超越物质世界的幸福,向往所谓的真理、上帝或实相那种无限的境界,或不受外境、思想及人类的堕落所影响的存在。

人常会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生命到底有没有任何意义﹖触目所及,尽是残杀、暴乱、战争;连宗教、意识形态和国家都在不断分裂当中。面对一片混乱的生命景象,人们不能不沮丧地自问:我该怎么办﹖所谓的人生,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究竟有没有出路﹖

遍寻不著那冠以千古的无名本体,只有另谋出路,培养自己对救主或某种理想的信念,而这种信念迟早也会酝酿成暴力的。

我们在所谓的“人生”这个永无安宁的战场上,根据自己成长的社会背景,不论是共产社会或所谓的自由社会,来订下行为的规范。这些规范,也许是印度教的,也许是回教或基督教的,我们接受它们作为我们的传统。我们期待某些人告诉我们是非善恶的标准,然后恪守力遵,我们的言行思想因而变得机械呆板,时常不经思考便自动反应。这些都不难从自身观察出来。

多少世纪以来,我们都是被我们的老师、尊长、书本,和圣人用汤匙喂大的。

我们总是说:“请告诉我,那高原、深山及大地的后面是什么﹖”我们总是满足于他人的描绘,这表示我们其实是活在别人的言论中,活得既肤浅又空虚,我们只是“二手货”人类。我们活在别人口中的世界,不是受制于自己的个性和倾向,便是受制于外在的情况和环境,我们只是环境的产物,我们不再新鲜,我们从来没有为自己发掘过什么东西,甚至于我们里面没有什么东西是原创的、清新的、和明澈的。

在宗教发展史上,我们不断听到宗教家的保证───只要举行某些仪式、诵念某些祷词或咒语、认同某些形式、压制欲念、控制思想、升华我们的热情、限制口腹之欲、疏导性欲等等,身心饱受这些磨练以后,就能在这渺小的生命之后,觅得某种至宝。这正是上百万宗教人士世世代代所行之道。有些人退隐于沙漠或山洞中隐修,有些人持着钵一村一镇地乞食流浪,另外有些人则群居一处组成修道院,强迫自己的心智臣服于一种既定的模式。但是一个受尽折磨而支离破碎的心,一个只想逃离一切干扰的心,它既舍弃了外在世界的一切,又被规范及服从磨得迟钝不堪;这个心就算花再长的时间寻找,所找到的也是被自己扭曲的东西了。
从克里虚那穆提的观点来看,瑜伽的流派就像宗教一样,只是让人有安全感,透过某种形式,让人确认自己的存在,但当一个人在面对另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前面时,要的不是流派的指导而已,要的是,全付心力的专心,专心在学生的身上,去观察去体会她的感受,以不受伤为最高指导原则.否则,专业人员倨傲不恭的态度往往会让法官从重量刑,因为专业也是一种权力,权力会让人性堕落.

什么是业务过失 现在就来看看,什么是业务过失伤害及业务过失致死的条文.要有耐心看下去:

业务
就是指职业上日常实行之事务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记为必要,而以事实上反复执行为标准。以车祸事故为例,一般人上下班时开车肇事伤人,为普通过失伤害,但若是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司机开车肇事伤人,则为业务过伤害。瑜伽老师,不管是正职或是兼职,在法律的认定上就是业务执行人.若有因业务过失导致学生受伤,通常刑责会比一般三五好友义务教学来得重.

过失要先了解在法律上过失的两个意义,如下:

第一个意义:知道事情有可能会发生,可是却没有去加强防范,导致结果发生

第二个意义:没有刻意以此事情侵害对方,不过这件事情的发生并不违背您的本意,过失伤害罪的意思就是:“开车撞到人了!”本来就要进行开车这个动作,并没有想要伤人;过失致死罪的意思就是:“啊!开车撞死人了!”←本来就要进行开车这个动作,但不小心把人撞死了.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过失致死罪,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就像车祸一样,若你开车如果不小心撞到人那你就是【过失伤害】若很不幸的对方挂点了,你就是【过失致死】

因为你的不小心──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别人身体的损伤就是【过失】

现在各位明白,业务过失伤害的意义了吧!在八月那一次的出庭,原本法官就想结案,但无奈被告所请的律师竟然表示下午另有庭讯所以无法延后时间结案,错失黄金时机,让整个案件再次陷入永无止息的纠缠中,即便原告的主治医师应法院的强制要求之下,出庭协助厘清案件最最重要的关键,到底原告也就是那位学生,她控告瑜伽老师以不当的施力让她的腰椎产生多处的伤害,导致她行动有问题,无法久坐久站,痛不欲生,因此私下要求的和解金从数千万降到数百万元之多.那么,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这位学生只上一堂瑜伽课,瑜伽老师就能造成如此重大的伤害吗?究竟,这个伤是新伤还是退化性的旧伤所引起的,这是本案的关键,二者必须要有直接的关联,才能证明瑜伽老师就是造成学生下半辈子行走不便的加害者.

但,这位老师在该公司任教快10年,这位学生也是第一次才来上课,事件发生后,老师仍受到瑜伽社团的聘用继续任教,在学生的眼中,这位老师的教学态度十分认真,虽然有学生也挺身而出担任证人一角,表示老师在那天并没有触碰学生,但在检察官不时以伪证罪恫吓之下,大家都开始对自己的证词有所保留,老实说,谁会记得上个月老师碰了谁.问题根本不在于老师有没有碰,因为这已经是罗生门,而在于老师即使碰了,但碰触的技巧为何?力道为何?学生的身体有没有旧伤,这个伤害的产生是否真的如学生所言是如此的巨大,大到可以令脊椎里的骨头产生这么大的伤害.

看到主治医师开的诊断证明,不禁哑然失笑,令我想起金庸笔下的九阴白骨爪,但可以肯定的是,那位老师绝非此一传人,看起来不像…..哈…..让我们再次温习一下,原告的主治医师所列出的诊断书内容:

诊断书内容

腰椎第2 、3、4 、5 节及荐椎第1 节间的椎间盘有退化现象
腰椎第4 节、第5节腰椎有第1度的脊椎滑脱
腰椎第2、3节到腰椎第5节及荐椎第1节椎间盘有突出而并有腰椎第4、5 节间椎间盘外环破裂

各位看了这份诊断单,这不是绝世武功再出江湖,是什么!!我等瑜伽之人哪有这么大的威力让人有此摧心震肺之功力,别开玩笑了.私下问我们医师,每个人都摇头如捣蒜直说:不可能,铁定是不可能.被告,只能说是倒楣!但这句话必须由原告的主治医师说了,才算.主治医师才是真正能扭转乾坤的人,但不知是怕事还是另有隐情,反正就是屡传不到,最后,听法官说,下回再不来,我们要强制拘提到案,好酷!听到法官当场这么说,我想主治医师就算有再大的胆子,也无法不出庭作证.

相信双方攻防的重点多在追查其发作的前因果,以及相关的检查以厘清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主治医师的回答则会集中在其专业的诊断,只是有时在医院尤其是医学中心,一个早上看了一百多个病人,不会有人记得你是谁...除非突然call 999,也就是紧急急救,否则大家都忙死了...所以,司法仍无法断定彼此的直接相关性.

律师在诉讼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她会代表被告向主治反诘问,目的也是厘清彼此的关联性,证明原告是无辜的,例如,律师会问原告是否可以久站、久坐可否明确说明大概多久时间会造成不适、不适程度、疼痛性?主治的回答在于解释原告的病情,如何脊椎滑脱,脊椎的滑脱可分成4 度,第一度代表上面那一节的脊椎往前滑的距离占下面那一节脊椎的宽度百分之二十五以内,第二度是百分之25到50,第三度是百分之50到75,第四度是百分之75以上。

滑脱的距离是程度愈大,滑脱越远,滑脱的越严重,区分一、二、三、四度是指滑脱的距离。

最后,问题的重点会放在原告的病症与骨刺有无关系?因为长骨刺是表示腰椎已经有些退化的现象。这就是提醒大家在教学时,一不要做过度后弯或前弯的动作会容易长骨刺,二是一旦长骨刺就会加速其退化速度,最后最直接的问题会是:如果瑜伽老师请她做坐姿屈腿前弯动作时,从这个人背后往下压,是否会造成告诉人上述症状?

若有相关文件证明二者有直接的关联,就会败诉。(若主治无法肯定其相关性,你就是要上法院花好几年的时间去证明你是对的,这就是司法,因为学生提告.)

上图是椎间盘凸出.下图则是脊椎滑脱,分为好几个等级

法官其实很难当,一来要伸张正义二来又不能冤枉好人,因此她不断在挖掘事实真相,若被害人自己施力不当是否可能造成椎间盘移位或脊椎崩解?

但 这个病基本上退化的原因占大部分,从临床上来看,退化的原因就比较难说是单一事件、单一时间点造成这样,所以说自己施力不当,到底多大力量、什么时间点造成,很难判定

写完这篇文章之后,失落感很大相信没有瑜伽老师会有恶意去伤害一名学生,巴不得学生好,最怕学生做过头,唉~拖很久才生出来,真是对不起大家  可是真的很用心在写,因为希望大家在看完之后,可以好好沈思一下,什么是瑜伽?身为瑜伽老师的意义为何…为何最后会演变成双方对簿公堂如此不堪的景象,没有人愿意发生,但却发生了,如何避免下一个案例的发生,才是我真正要表达的目的…..祝大家圣诞节快乐

很笨但很认真的 Judy敬上

 

 补充资料

 krishnamurti 克里虚那穆提 出 场

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心灵导师克里希纳穆提

克里希纳穆提Jiddu Krishnamurti (1895-1986),印度著名哲学家,新时代最受推崇的心灵导师。1929年开始四处旅行演讲,与赫胥黎、亨利·米勒等思想大师均有深交。已出版七十余本著作,全部由演讲和对话录集结而成,目前已被译成47种文字,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克氏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必须先改变个人意识。他一直强调自我觉察以及了解自我局限、宗教与民族制约的必要性,佛学家推崇他为中观导师,印度教吠檀多学者则认为他是彻底的觉者。二十世纪最卓越的灵性老师。从一九二五年悟道以后,便展开他长达半世纪的宣讲工作。他穷其一生企图带领人们进入他所达到的境界,他的主张及著作,已被译为四十七国语言,形成一股让全球十亿人为之动容的生活智慧。

克氏曾说:“我只教了一件事,就是观察你自己,深入探索自己,然后加以超越。你不是去了解克氏的教诲,你只是在了解自己罢了。”觉察

只有当你觉察到自己的限制时,你才会明白自己所有层面的意识。意念的活动和各种的关系,都在这意识的完整领域里了,包括所有的动机、意图、欲望、享乐、恐惧、灵感、渴望、期望、哀伤和快乐,但是我们却把它划分为活跃的和潜伏的上、下两种层面,也就是说,白天的思想、感觉和活动是属于表面的,而所谓的潜意识,那个我们不熟悉的部份,则透过某些暗示、直觉和梦境来表达自己。

我们大部份的人生,只占据了意识的一个小角落,而其余的被我们称为潜意识的领域,里面充满了各种动机、恐惧、和种族遗留下来的特质,这些我们连如何进入都还不知道。

现在我要问你一个问题:到底有没有所谓的潜意识这个领域﹖这个字眼被我们用得太随便了,这类的精神分析和心理学的特殊用语,充斥着我们日用的语言里,我们毫不质疑就接受了。但是到底有没有这样东西﹖我们为什么要把它看得那么重要﹖对我来说,它和显意识的心智一样的琐碎、愚蠢、狭窄、顽固、受限、焦虑和俗气。

因此,我们有没有可能彻底地觉察意识的完整领域,而不只是一部份、一个片断而己。你如果能觉察整体,就能随时随地全神贯注地行动,这是关键所在。如果你能完全清醒地专注于整个意识层面,则内心就不再有摩擦;但是当你把所有的思想、感觉及行动的整体意识分为两种不同层面时,内心就开始产生摩擦。

我们常活得支离破碎,在办公室是一种面貌,回到家里则是另一副嘴脸;口中时常谈著民主,心中却十分独裁,平常高唱爱人如己,一旦有了利害竞争,就一心想把对方置于绝境。你某一部份的看法和作风,和另一部份好似各自为政,你可曾注意到这种自我的分裂﹖如果大脑本身都将思想及行为分别处理,它怎么体悟出完整的意识领域﹖因此我们不能不问:人究竟能否看到完整的意识领域,然后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如果你想认识自我的整体结构及其不可思议的复杂性,你可能试着一步一步、一层一层地去挖掘、检视每个思想、感觉及动机。可能好机个星期、好几个月,甚至好几年的时间,你都会陷入自我分析的过程而难以自拔。你如果接受时间为认识自己的一种因素,就无法避免各种曲解及偏见,只因自我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存在,它永远在变动、生活、挣扎、欲求及否定之中,再加上压力和紧张以及各种不同的影响力,于是你不难发现,这绝不是观察自己的好方法。想要认识自己,只有在每一个当下整体地审视,而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你的心不再支离破碎,你就能看见整个“自我”。你所见到的这个整体就是真相。

然而,你做得到吗﹖我们大多数人都做不到,因为我们从未如此认真地想过这个问题,也从来没有好好地正视过自己,从来没有!我们怪罪他人,我们强辩,我们不敢面对自己。如果你想对自己一目了然,就得全神贯注,你的眼睛、你的耳朵、你的每一根神经,都会专注到忘我的地步,然后恐惧和矛盾就根本没有机会存在,因此冲突也就没有了。

全神贯注(attention) 和专心(concentration) 是不一样的,后者是排他性的,而前者是整体性的觉察,包容一切。

我们大多数人好像都没有什么觉察力,不但对自我缺少觉察力,就是对环境、色彩、人、树、云朵、河流,都变得麻木不仁。也许是因为我们太关心自己了,关心自己的一些琐碎的小问题,自己的想法,自己的快乐、欲求和野心,以致完全无法客观地觉察了。偏偏我们却又喜欢高谈阔论这种觉察力。有一回,我乘车在印度旅行,由一位司机驾车,我坐在他旁边,三位先生则在后座热切地讨论“觉察”的问题,还不断问我的意见。不幸,那时司机分了一下神,车子辗过一头山羊,三位先生仍在讨论觉察力,丝毫没有觉察我们辗死了一只羊。我问这三位致力于“觉察”的先生有没有注意到刚才所发生的事﹖他们居然感到惊讶万分。

我们大部份人都差不多,对于外在或内心的事物时常浑然不知。我们必须付出全部的注意力,才能看到鸟儿、苍蝇或树叶的美,也才能认识一个极其复杂的人;然而只有先具备了关切之心,才能全神贯注。换句话说,只有当你由衷地想去了解一件事物,你才会付出全部的心力去觉察它。

如此的觉察,好比与一条蛇同居,你自然会注意牠的每个动作,牠所发出的每个轻微的声响,都会令你心生警觉。这种专注就是所有的能量,在这种觉察中,你的自我整体就会在刹那间显露出来。

不论你已经多么深入地观察自己,你还能不断深入其中。此地所用的“深”字,并没有高下之分,我们的思想常爱比较,深与浅,快乐与不快乐,我们老是在衡量比较。到底我们的内心有没有所谓的深刻及肤浅的不同境界﹖当我说“我的心很肤浅、卑微、狭隘、有限。”我是从何得知的﹖只因为我把我的心和你那聪明、能干、理解力强而又机警的心作了一番比较。如果不比,我会认出我的渺小吗﹖当我饿了,我不会把今天的饥饿和昨天的饥饿相比,昨天的饥饿早已变成一个观念和记忆了。

如果我一天到晚拿自己和你相比,努力模仿你的长处,那么我就否定了我之为我,因此我就在制造一个假相。

任何形式的比较,都会导向幻觉及痛苦,而且愈陷愈深难以自拔。我们或者分析自己,想一点一滴地增加对自己的认识;或者不断强迫自己向某种境界,某个救主或观念等外在的存有认同….这种种努力,不外是勉强自己顺从外在的权威而己,因而带来内心更大的挣扎。如果我能亲眼识破其中的原委,我就已经从这种束缚中解脱了。

我的心不再向外寻求,这就是关键所在,当我的心不再摸索、寻找和质疑时,并不表示我的心已经满足现状了,只是不再制造任何假相罢了。这样的心才能朝向完全不同的次元迈进。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次元里,充满了痛苦、快感及恐惧,它们限制了我们的心智及其本质。只要这些痛苦、快感及恐惧一旦消失,( 这并不表示你再也不感到喜悦,喜悦与快感是两回事。) 那么心智就能在迥然不同的次元中运作,那儿既无冲突,也没有相对性。

在语言上,我们只能说到此为止,以后的境界是无法用文字来表达的,因为文字并不是那东西本身。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在描写解释,可是没有任何文字言语可以为我们开启那扇门。若想开启那扇门,我们必须每天都全神贯注而且充满觉察力,觉察自己的每一思想和言行。如果以清理房间为例,使房间整洁有序,从某一个角度来看是很重要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能一点也不重要。房间的整洁有序确实有必要,但是并不能为你打开门窗。为你打开门窗的,绝对不是你的意志力和欲望,“那个东西”是邀请不来的,你所能做的,只是保持整洁而己,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任何目的地为了整洁的自身而保持整洁。

如因你一直能保持健康、理性和井然有序,运气好的话,也许有一天窗子会自动打开,吹进习习的凉风;也许它不会,这全凭你的心智状态而定,也只有你才能了解自己的心智状态,尽量观察它,不要为它定型设限,也不采取立场,同时既不反对,也不同意,更不批评谴责。总之就是观察而不带任何拣择之心。在没有拣择的心智状态下,也许大门会在刹那间开启,让你一睹那种既无挣扎,又超越时间的境界。

来源:克里虚那穆提中文网http://newage-taiwan.dyndns.org/krishnamur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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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师业务伤害案例检讨-8/2专家证人出席(下)

今天总算偷得浮生半日闲,可以利用下午美好时光,将这篇文章的下集给交待清楚,这是一篇有关于瑜伽老师被控业务伤害的案例。本人协助出庭担任鉴定人即专家证人的角色。

高高在上的法官,待我如上宾;但证人席右手边一旁的检察官,却巴不得把我大卸八块,因为我是被告推荐的证人,故检察官视我如寇仇,害我离开法庭后,肚子很不舒服。因为在庭上,面对检察官一连串的诘问,心中又紧张又生气,但脑袋又要保持十分清楚的逻辑.

当我聚精会神聆听检察官的问题时,我那坚定有力的眼神,就像柯南里头的目暮警官,让检察官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一直要我用耳朵听,眼睛不用一直盯着她瞧,可以看着证人席眼前的萤幕,上头会有书记官现场键入她的提问,但....我就是要看着她说话的神情,再一句一句地表达我专业的看法。

只要站在正义的一方,就不必畏惧当权者的眼神。

检察官乃代表国家公权力,即将认定有犯罪嫌疑之被告起诉,自应本于职务于审判程序继续伸张国家公权力,努力治被告应得之罪。故,检察官对我这么咄咄逼人也是有他职责所在。但讨人厌的是,将每一个人都当做犯罪嫌疑人,实在是令人很不舒服!

记得以前读希腊神话史,对泰美斯或称正义女神(Themis)印象十分深刻,她一手拿着天秤,检视著双方证据,用以度量出公平与正义;另一手握著宝剑,象征正义的力量。法,必须要有公权力的宝剑做后盾,否则就没有法治可言,这是诸子百家中法家的看法。但老子认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夺利,盗贼无有。人们保持素朴的心,当权者无为胜有为,多如牛毛的律法就可束之高阁,如现代小国不丹一样,成为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经济成长的指数并不等同人们内心幸福的指数。

金钱可以买得到肉体的快乐,但买不到幸福的感受。

当瑜伽老师一直是许多人的梦想,一旦开始教学就会发现问题很多,因为很多体位法学生做不到,还有,很多学生一下就到定位,只得逼自己不断练功,愈教愈高难度,最后自己压力很大,怕学生超越自己的能耐。什么样的老师会吸引什么样的学生;相对的,什么样的学生就会有什么样的老师.若发现自己的教学陷入瓶颈,首先要检视的是自己的教学心态,心态才是最重要的。

上课的主角,是学生,不是老师。

因此在课堂上,仔细观察学生的动作才是瑜伽老师教学的重点。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检察官要厘清,瑜伽老师在受训的过程中,是否有被教育到可以去碰触学生的身体。根据法院咨询官方瑜伽机构的说法,对方来函表示,在师资培训的过程中,没有指导受训学员可以去碰触学生的身体,但函末又语带保留地表示,若老师教学认真也可以如其他运动的指导者一样去调整学生的身体。

好一个避重就轻的说法!说白一点,就是没事最好,出事是自己热心过度,责任自付!与本单位的培训过程无任何瓜葛!

但这纸来函,对整个案件极具杀伤力!被告律师原本颇有信心,但看到这样的声明稿,语气转为保留,表示:这封信落在检察官手里,表示瑜伽老师在受训过程中是有明确地交待是不可以碰触学生,但你碰了,而学生也自觉因你的碰触而出现脊椎一连串的问题,案件的重点就在于检察官不相信你没有碰!

有没有碰,变成案件的重点!原告说有,被告说没有,其实,这已变成罗生门,谁会记得两年前的某年某月某一天,谁碰了谁!面对这种各说各话的局面,法院因屡传不到官方瑜伽机构的代表出席说明原委,故转而找寻另一个最佳人选,为这个案件厘清重要观点!

那个人,就是我!

当被告告之我:老师,我有向庭上推荐你成为本案的鉴定人,老师可能会被法院来函要求出席做证。。真的很抱歉!希望老师可以协助,我不是要求老师一定要站在我这一边,我只是希望这个案子能早点还我公道…..听着电话一头委屈的声音,虽然心中吓了一跳,但脑海中转着无数可能的结果,最重要的是,这个瑜伽老师业务伤害案件一旦成立,而法官也认定瑜伽老师在受训过程中是被明确告之不可以碰触学生的身体,那么,将来或许会有更多的瑜伽老师被告,因为这个案件会成为一个案例,将来遇到相同的案件时,难保法官不会援用先前的案例做出相同的判决。

只记得这么说:会出席,若法院告之,但不会站在你的立场袒护你,只会就专业的角度就事论事,要有心理准备。

随后就忘了这档事,直到那天法院的书记官真的来电,客气但十分坚持地希望我务必出席,因为官方瑜伽机构的代表传了五六次都没有出席,还表示我已是各方推荐下的最佳鉴定人人选,请于三天后务必出席。听到书记官这番话,有点头昏,三天后,就要出席,结果接了电话第二天就被笔电K到鼻梁,那天带着阿凡达的鼻子出席士林地方法院。

在等待的过程当中,看着手上一叠资料,头很昏!为什么案件的重点在于有没有碰学生,重点应该放在:
一:老师碰触学生的调整技巧是否符合专业的要求,有没有引导学生做出标准的体位,否则学生自以为是地摆出最佳体位法,实际上全都没有在正确的排列线alignment,那么即使学了十年,仍然没有用!这点,我向律师表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

二:另一重点是,若学生事后告之身体不适,那么要看的是这个伤是陈年旧伤或是新伤,必须厘清,这个伤害究竟是不是因为瑜伽课而直接立即地造成的,或只是因为某些动作而自行诱发出来。二者有很大很大的不同。

想当年,在学校对法律就十分有兴趣,但一看到六法全书这么大一本,就有点昏头,后来因工作环境对法律有需求,还被我那英国伦敦大学帝国工学院的主管拖去东吴法学院旁听,但因为法条常改来改去,就没有什么兴趣,但我的主管最后倒是毕业了,呵~现在书房墙角还放著几本书,其中一本就是红皮的六法全书。

法律条文,真的是多如牛毛!但现在的重点在于:让法官明白瑜伽老师是可以调整学生的身体,我援用了现代瑜伽之父艾因卡(B.K.S. Iyengar)在瑜伽之树(THE TREE OF Yoga)那本书的话,如下:
我在教学的时候会碰触学生的身体来纠正学生,要他们伸展这儿、伸展那儿”“我也可以单单坐在前面,叫学生这么做、那么做,可是那样会造成师生之间的对立。学生若做错了,我去修正,这样他们才能明白我所明白之处”。

这段话,法官听得十分仔细,也马上请通译将这段文字影印下来存盘,我表示瑜伽的流派很多,但艾因卡是公认二十世纪的瑜伽界大师,他在瑜伽教学上的理念,在这本瑜伽之树表达得十分透澈,但国内的瑜伽培训机构或许有教学上的考量,故不主张老师去调整学生的身体,但对我而言,那是推委的行径!我说得十分坦白.瑜伽老师受训的重点并不在于72小时或是200小时甚至500小时的长短,重点在于:培训的过程中,这些未来的老师必须明白人体的生理结构,学会如何调整学生动作的技巧,而不是像一个巨星一样,只会做标准动作,这样只会变成个人的舞台秀,因为学生根本做不到。

调整学生的姿势,是瑜伽老师的专业责任,所以老师们必须精通人体生理学及解剖学,尤其是骨骼系统及肌肉系统,运用力学的观点去调整身体,以坐姿前弯为例,支点在髋关节,施力点在背部,但要注意地是,瑜伽老师在调整学生时,是不用太施力的,施力的大小仅有两根手指放在眼球上的重量,实际上是很轻的,重点在引导学生伸长背脊,目的在伸展腿部的后侧肌肉及肌筋膜。

检察官原本想就施力点一词大作文章,但听到我解释得十分清楚,便意兴阑珊,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好学的表情,频频在解释的过程中提出欵问,然后,再立即低头做重点摘要,我想,法官或许也有学过瑜伽,当时在出庭之前,中午时分时,就有不少法院的职员揹著瑜伽袋要去上课,法院里应该也有瑜伽老师来这里教学。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实际的瑜伽教学里,一个认真负责的老师是有义务也有责任去调整学生的身体…当时,我心里就这么想.

但那纸睁眼说瞎话的公文,应该也是经法务顾问指点过才能如此避重就轻地行文至法院。 玩弄法律的,通常都是懂法律的;不懂法律的,就会被条文给罗织犹如蜘蛛网中的盘中飧。

接着,检察官又针对坐姿单脚曲腿前弯这个动作是否是属于高难度的动作大作文章,因为原告就是因为这个动作而造成伤害,我表示:高难度的动作其实是要考量身体的重心,高度及底面积这些因素,我拿手上这本瑜伽解剖书做说明,这个封面的动作我们称为舞王式,因为它是单脚而且还是站姿,后弯,身体的质量重心在骨盆离地最远,且底面积只有一个脚底大小,故这个动作被公认为高难度动作之一。但,检座则提到的是:坐姿,单脚,屈腿,前弯,这些因素总和起来,必须是在哪个环节里才能带到.

我的回答是:这个动作并不是高难度的动作。而这个动作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出现在开始或是暖身或是收功的哪一个环节,重点在于:老师如何编排课程,若整个课程是以串连为主,或许这个动作就可以放在后面做收功动作,但若是以舒缓瑜伽一个动作一个动作慢慢地带,那么这个动作就可以放在前面,做为主要教学动作。

检察官此时,听我连珠砲似地一句一句地解释,神情不若刚出庭时,那么咄咄逼人,因为一开庭时,她不断地质疑我的学经历,还以伪证罪不时提醒我,要注意自己现在的发言。难怪,没有人喜欢上法院来担任专家证人的角色,因为还没有作证就先被叮得满头包,听被告的瑜伽老师说,先前也有传几个证人作证,但被检察官这么一吓之下,全都说不出话来,开始担心自己会不会因言贾祸,吃上伪证罪官司。但,我不因此埋怨检座的强势,只是很讨厌干嘛一直质疑我说的话,后来,检座有要求我离庭之后必须补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卫生署及考试院核发的医疗人员证书,以及我在国内外受训的瑜伽师资证书等等。

在回答一连串不相干又令人气结的问题之后,庭讯进入最后高潮,那就是被告律师希望我能以过往医学中心医疗人员的专业背景去分析一下有关告诉人诊断证明书所提到:椎间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病症的起因、缘由、发病的症状?但检察官表示异议,法官裁示我可以回答,但必须补缴以上医事人员的相关证件。于是我开始拿着瑜伽解剖书里头的图片,一一解释如下:

脊椎是由一连串椎体构成,椎体和椎体之间形成椎间关节,如此脊椎才可以做前弯、后弯、侧弯及扭转的动作,但椎体和椎体之间的关节若有松脱现象,就会造成脊椎滑脱的现象,特别是腰椎第三、四、五节以及荐椎第一节容易造成脊椎滑脱的现象。脊椎从侧面来看,是呈现S型,如果人体的肚子没力,本身的椎体状况不是很好的话,就更可能脊椎滑脱,但脊椎滑脱不是突然一天可以造成,而是长期的现象;至于椎间盘突出症,是指脊椎与脊椎中间有个缓冲垫,如果旁边的纤维环松脱的话,里面的髓核就会移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椎间盘突出,髓核,但要造成纤维环松脱也不是一天二天可以造成的,因为我们人体的纤维环非常牢靠,必须经年累月不断地以脊椎当支点不断磨损,才会造成纤维环松脱,最重要的是,肚子柔软无力但柔软度又特别好的人,特别会有这个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想起被告曾告之,这个学生是第一次来上她的课,下课时,人也都好好的,没事!她当时还赞美这个同学没有做练习瑜伽却动作如此到位,当时,她教的动作是坐姿单脚屈腿前弯式,没想到,后来拖了好久,却发现学生来反应说,那天上她的课,过了好几天,不舒服,去看医师,结果就发现问题一堆,于是她就提告,控告那天的瑜伽课造成她一连串的问题。

验伤单如下:

腰椎第四、五节滑脱并椎间盘外环破裂L4,5 Spondylolisthesis, Anular tear
腰椎第二到第五节及荐椎第一节椎间盘突出,L2-5,S1 HIVD

Spondylolisthesis就是脊椎滑脱之意,也就是第四和第五节的椎间关节出问题,导致第四节椎体在第五节椎体面上滑动,依严重的程度可以分为五级,如下:

第一级  椎体向前滑动25%

第二级 椎体向前滑动50%

第三级 椎体向前滑动75%

第四级 椎体向前滑动100%

第五级 椎体完全掉落(也就是脊椎下移)

这对瑜伽老师来说,简直是恶梦一场,就像是一夜情,连枕边人是圆是扁都不清楚地情况下,就发现自己得到AIDS爱滋病一样地令人震撼!!!

一堂瑜伽课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害,她提出的民事求偿达三百多万元,这个数字是根据她目前的收入去计算往后到退休时,所要付出的和解金。三百多万元,对一个瑜伽老师是很大一笔数字,最令人感到不解的是,被告已在该公司教学达八年之久,师生之间情谊深厚,但这名学生是第一次参加瑜伽课,就控告瑜伽老师业务伤害过失,并提起刑事责任。民事和刑事最大不同在于,刑事是由检察官主动侦办,原告可以不用出庭,照常上班过生活,但被告必须随时上法院开庭,这件案件拖了近两年,真是不可思议,我曾私下和外科医师论及此事,大家都觉得不可能,不可能什么,不可能上一堂瑜伽课就造成这么深远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都可以透过先进的仪器去判断是新伤还是旧伤,这些症结都可以一一厘清,但最令人无法理解的是,那位开立诊断证明的医师也可以因故不到,屡传不到的情况下,十分令检察官恼怒,决定下一次再不到的情况下,拘提到案说明。

这是什么情况,我不明白,本案最重要的关系人都可以因故不到,结果,我是最不相干又无足轻重的死老百姓,却十分认真地出席,并准备充分的资料及书本供法官参考。难怪,法官对我十分客气,一开庭就告向我致上敬意,令我受竉若惊,我以为法官会是最凶的人,结果不是,是坐在我右手边这个欧巴桑,喔!!不,是检察官对我最凶,一开庭之前,她就和我左手边的律师再讨论我能做证多久时间,因为我急着要离开,但我一听检察官说,若这次没问清楚,下回要再传我出庭时,受不了了,马上插话,我可以晚点走,当时,还不知道她的身份只知道她很在乎我能停留多久,因为她有问题要问我。喔!不~是想把我问倒,这是后来法官正式开庭才知道。

在庭讯时,我除了留心听检察官说的每一句话,手也不断地传短信给一对一的同学延后上课时间半小时,后来,检察官每问我一个问题,我都像是在上一堂专业的瑜伽解剖课时,法官听得十分专注,并不时提醒检察官,还有没有疑问,若没有问题就先让证人先行离席。当我离开法院的那一刹那,感觉呼吸到自由的空气,真好!但肚子却很不舒服,因为早上也没有吃东西,十点半就到,以为十一点会准时开庭,结果拖到十二点半,又被拷问到快两点,心情紧张再加上肚子饿,结果就变成肚子痛不舒服!呵~难怪古人说:吃饭皇帝大。吃饭时,要保持轻松的心情才可以让肠胃蠕动得顺利。

回到教室,和学生──一个成功的中小企业家,聊起这件事,他竟然问我,承办法官是谁,检察官又是谁,地方法院感觉好像是他家开的,后来才知道他也是被人告,而且案件缠讼了五年,所以跑了五年的地方法院,换了五六位检察官,最后采认罪协商的方式结案,结案时,还要这五六位检察官一一同意才可以结案。但,最妙的是,他当年就想认罪协商,但因为检察官不在,去吃饭了,所以,这个案子就莫名其妙地缠讼了这么多年,难怪,他全身筋膜很紧绷。听他这么说,我心里就更加明白一件事。

瑜伽教学,绝不是一件轻松简单的事,像这位老师被控告业务伤害过失,简直像是飞来横祸,挡也挡不住!但,我相信,若教学能多一份细心,在上课之前,先问以下问题:

1谁是第一次来上课的同学!
2快速扫描一下学生的骨架及生理结构,并询问有无特别要关照的地方。
3不舒服,可以举手告之。
4下课时,请新同学留下,让老师认识一下,并再次检查一下学生的身体状况。
5并不时强调核心肌群的重要性,以及任何瑜伽动作都必须配合呼吸去伸展,吸,肋骨张开,延伸脊椎,吐,肚子一寸一寸用力,稳定核心,保护脊椎,才能做更进阶的动作。

第五点就是基本功,若这些不会,柔软度愈好的人,对身体尤其是脊椎内的中枢神经系统是一大摧残,那位原告就是典型例子,第一次上瑜伽课,动作就到位,这是假象,真相是,她是以脊椎为支点在做瑜伽式的前弯动作,而不是以髋关节为支点做前弯,再加上她的身子软,意谓著腹部的核心肌群无力,更容易导致脊椎出问题,或许那一堂课,是压倒骆驼上的最后一根稻草,谁知道呢!

会出席,是不希望承办此案的司法人员,以为瑜伽教学是不可以去调整学生的身体,若本案成例,对瑜伽界才是更大的杀伤力,师生之间的关系会变得紧张对立,而且老师教学也会畏畏缩缩,最后受害的,还是学生。但这个案例,也可以提醒对瑜伽教学怀有美梦,以为培训几百小时,就可以出师成为一名专业的瑜伽老师。

错!瑜伽教学的进修是永无止境地,就像艾因卡不断地学习解剖学和生理学,将这些西方的医学理论融入在瑜伽教学里,形成艾式独特的教学风格,我们也应向大师们学习,学习他们不断创新和精进的精神.

最后,感谢大家拜读,这个案子九月还会开庭,到时有最新发展再和各位分享.但听书记官私下表示,这次的出席对整个案件有重要的影向,法官本想当天结案,但被告的律师竟表示下午还有庭要开,结果一拖又耽搁了…找一个好的律师…真的很重要.
Judy

补充资料: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制度角色的检讨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890

ps:

总算把这篇文章给生出来了,也不知为什么,当初没有一鼓作气,结果一拖就一个月,但一旦下笔,那天的场面又栩栩如生地呈现在脑海,到底是人生难得的经验,有幸参与此次的庭讯.让我更明白,法律讲求的是,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任何的言语都必须负起言论的责任.但,瑜伽教学在许多人的眼里都过于浪漫及随性,常随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编排课程,这没有不错,创作自由,但瑜伽课的主角是学生,编排的课程必须是以学生为主.否则,在法庭上,无法为自己争取到最有利的辩护.

所有的一切,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但必须能高瞻远瞩,为学生设想各种情况;遇到不受教的学生,宁可放弃,也不可讨好,或许他现在还没有准备好成为你的学生,那么,就让他走吧,至少,他是健康地走出这个大门....对你和他都是一件好事!教学,必须坚持专业,不媚俗!这点希望能与大家共勉之.

择善固执的猪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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